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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12万美容没效果 女子要求三倍赔偿
 [打印]添加时间:2022-09-23   有效期:不限 至 不限   浏览次数:98
   淮安市民顾女士是美容店常客,陆陆续续在美容店花费12万元后出现失眠、胸痛症状。她认为调理效果与美容店承诺不符,要求店家给予3倍赔偿。今天(9月21日),记者从淮安市清江浦法院了解到了这起案件。
 
  2021年初,顾女士与某美容店签订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美容店为其提供美容、美体服务。合同签订后的7个月内,顾女士陆续花费12万余元用于购买芦荟润养、SPA水疗腹部内分泌滋养、背部三焦、胸腺调理、沙棘调理、背部腹灸排淤等美容、美体项目和相应产品。
 
  在接受部分服务后,顾女士出现失眠、胸痛症状,她认为调理效果与美容店承诺不符,她认为,美容店故意隐瞒其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提供中药调理服务,其行为构成欺诈,要求美容店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给予3倍赔偿。因双方未能协商一致,顾女士遂诉至淮安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美容店辩称,给顾女士提供的美容服务总结起来就是用精油在皮肤表层按摩,从未以治病为目的帮顾女士进行美容,也没有开具任何的中药处方给顾女士吃,更没有使用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技术方法美容,所提供的服务属于生活美容养生服务,不涉及医疗的范畴。
 
  清江浦法院表示,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
 
  法官表示,本案中,美容店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将原告顾女士购买的产品通过按摩、涂抹、浸泡等方式作用于顾女士身体上,并不符合上述医疗行为的特征。美容店没有为顾女士提供相应的病情诊治行为,二者之间交易的服务项目不属于医疗行为,美容店从事交易的服务项目亦无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顾女士主张受欺诈而要求三倍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但美容店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原告顾女士提供服务,且双方并未对服务的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消费者的身心感受是服务合同目的是否获得实现的重要标准,而对美容服务的体验感和接受度各人不一,故原告顾女士有权主张退还相应款项。
 
  综合考虑价格、实际消费次数、服务的主客观效果、赠送项目价值不应该在总金额中占比过高等情形,最终酌定由美容店退还8万元。判决作出后,顾女士不服,上诉至淮安中院,淮安中院维持原判。